中新網嘉興11月24日電 (記者 趙小燕)浙江嘉興市民政局副局長金淵受賄一案近日宣判,因受賄65萬元,金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,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。根據案情,金淵受賄行為主要是與其情夫有關,多為情夫關係戶。
  金淵,女,1962年生,案發時任嘉興市民政局副局長。從堂堂的副局長淪落到階下囚,金淵的案發不得不提的一個人就是姚金明。姚金明是嘉興市建委原調研員,與金淵曾是同事關係,2003年下半年起,兩人發展成為情人關係並一直保持到案發。而姚金明涉嫌濫用職權和受賄一案,海鹽法院還在進一步審理中。
  檢察機關指控金淵的第一節犯罪事實是一輛轎車。金淵本身家庭條件較為優越,買車代步是力所能及之事,但金淵自己卻並沒有買車。2007年,金淵在一次聊天時,跟姚金明吐露自己想要買車的想法。同年11月,在金淵的親自挑選下,姚金明的“關係戶”吳某所在的公司出錢為金淵購買了一輛豐田凱美瑞轎車。並且,2007年至2011年間,這輛轎車的保險費也都由該公司支付。
  2011年,金淵的聯排別墅正要裝修,藉著姚金明的關係,金淵享受到了不少優惠。除了獲贈了價值人民幣15萬元的潔具和瓷磚外,原本評估價近60萬元的裝修款金淵也只實際付了35萬元。
  2011年,金淵得知有相關工作人員因車輛問題被檢察機關查處後,便與吳某簽訂了購車協議。一開始,吳某出價4.6萬元,但金淵覺得這個價錢太低不妥。經過協商,雙方簽訂了一份8萬元的購車協議。但是這輛車當時評估出來的價值是13萬元,在姚金明的要求下,金淵又與吳某重新簽訂了購車協議,並補交了5萬元錢。
  2013年初,在得知檢察機關查處相關案件後,在姚金明的要求下,金淵退還了潔具和瓷磚的15萬元。
  2014年案發後,金淵的家屬代為退贓人民幣40萬元。
  法院審理認為,金淵系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係人,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,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非法索取和收受賄賂共計價值人民幣65萬餘元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整個宣判過程,金淵都低著頭,聽到判決結果當庭也未表示上訴。(完)  (原標題:浙江嘉興民政局女副局長受賄65萬 情夫關係戶送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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